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7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6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賢因竊盜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賢因竊盜等二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二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就所定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附表
受刑人陳志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12日│100年6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1870號│100年度速偵字第2948││││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簡字第473號│100年度中簡字第1814│││││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7月13日│100年7月27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簡字第473號│100年度中簡字第181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8月8日│100年8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9906號│100年度執字第1046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