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53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5378號

原告 林家煜

上列上訴人林家煜與被上訴人 張明浚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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