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979號
法定代理人 陳雅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悟愷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應陳報之事項:
㈠提出被告王悟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㈡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原因事實。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