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172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裕晴 等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送達
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民事訴
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高裕晴(以下簡稱相對人)積欠
請人信用卡債務經數次催索迄今仍未清償,且相對人將名下
財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他人,為保障聲請人債權,爰聲
明將相對人等間所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並聲請就
此事項進行調解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設籍於戶政機關,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
本資料在卷可參。是本件相對人有應為公示送達之必要,按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聲請人聲請調解,
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