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17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172號

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裕晴 等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送達

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民事訴

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高裕晴(以下簡稱相對人)積欠

請人信用卡債務經數次催索迄今仍未清償,且相對人將名下

財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他人,為保障聲請人債權,爰聲

明將相對人等間所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並聲請就

此事項進行調解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設籍於戶政機關,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

本資料在卷可參。是本件相對人有應為公示送達之必要,按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聲請人聲請調解,

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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