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聲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聲字第161號

聲請人康業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根泰

代理人 郭繼承

相對人 鍾廷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康葉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康業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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