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聲字第161號
聲請人康業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根泰
代理人 郭繼承
相對人 鍾廷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康葉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康業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