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再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591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林智煥
陳偉鴻 上列聲請人等因竊盜等案件,對於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408號,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36號,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51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陳明珠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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