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4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3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俊賢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俊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俊賢因殺人未遂罪等案件,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272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上訴後,並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18號就公共危險部分上訴駁回,殺人未遂罪部分發回續查並經本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130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全案並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2582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於民國98年9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2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2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江翠萍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