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字第10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簡字第10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韻婷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8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洪韻婷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