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9年度附民字第6號附民原告 盧銘煌
李美秀 被告 邱麗華 上列被告因98年度重訴字第62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請求回復其損害,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故提起是項訴訟,須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最高法院23年附字第248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就被告所為損害賠償之請求,自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林揚奇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書記官李玉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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