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1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添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添元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添元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772號、106年度嘉簡字第31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並均分別確定乙節,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書記官蘇春榕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105年04月17日9時15分│││犯罪日期│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105年10月06日│││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年度案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108│5年度毒偵字第1998號│││8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易字第772號│106年度嘉簡字第3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0月28日│106年01月06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易字第772號│106年度嘉簡字第31號││判決│││││├────┼──────────┼──────────┤││判決│105年11月22日│106年02月03日│││確定日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備註│署105年度執字第5056│署106年度執字第720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