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簡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簡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基簡字第168號原告 許愛華 被告 洪嘉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06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被告在監執行未提到院開庭),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6年5月22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提解費新臺幣15808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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