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小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小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基小字第401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馨 上列上訴人邱馨及被上訴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年3月17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9,9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書記官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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