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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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65號聲請人 聖文森 商曜誠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沛慈 相對人 潘明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事宜,查知相對人設戶籍於基隆市信義區戶政事務所,現行方不明無法送達,為此依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潘明義自民國105年11月29日迄今設籍於基隆市信義區戶政事務所,致聲請人債權讓與通知之意思表示無從送達,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證明書、本院92年度促字第24466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等(以上均影本)在卷可稽,足徵相對人之住居所現時已陷於不明狀態,本件公示送達之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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