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消債補字第27號聲請人 陳啓雄 即債務人28號(戶)代理人 陳惠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雖於本原前置調解不成立,惟查得曾參與銀行公會協上,應││提出銀行公會九五協商之協議書,或說明九五協商之協商條││件。│├───────────────────────────┤│㈡於銀行公會九五協商成立後,履行幾期?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而毀諾?│├───────────────────────────┤│㈢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仍應以書面說明。│├───────────────────────────┤│㈣應補正:││「配偶」及「應受扶養權利人三名子女」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㈤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權利人及三名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0年7起至102年12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㈥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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