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08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蕭傳坤 相對人 張庭嘉 即 張友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12月2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4,560,000元之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限自95年12月22日起至135年12月22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後於100年2月21日變更登記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0年2月10日。嗣相對人於①95年12月29日、②100年2月23日向聲請人借用①3,500,000元、②300,000元,詎自①101年1月29日、②101年1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①2,739,475元、②289,
36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抵押權變更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據、增補條款約定書、授信明細查詢單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1年9月6日雲院通非信決101年度司拍字第108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101年9月21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1年度司拍字第10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西螺鎮│漢南││0000-0000│建│82.28│全部│││0│││││││││││1││││││││││└─┴───┴────┴───┴───┴────────┴─┴──────┴───────┴───────────────┘┌──────────────────────────────────────────────────────────────┐│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108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00000-○○○鎮○○段09│雲林縣西螺鎮福│3層鋼筋混凝土│一層50.79│168.│陽台12.71│全部│││0│000│04-0061地號│來路292號│造│二層50.79│17│雨遮12.12││││1│││││三層50.79│││││││││││屋頂突出物│││││││││││15.80│││││└─┴───┴───────┴───────┴───────┴─────┴──┴─────────┴──────┴──────┘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