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智簡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智簡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雅婷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807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楊雅婷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仿冒商標T恤壹件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除「(一)證據部分增加: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露天拍賣網站網頁列印資料、會員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開戶申請資料、印鑑卡、扣押物品清單。(二)審酌被告楊雅婷正值青年,僅為圖一己私利即販賣仿冒商標圖樣之商品,侵害他人之商標權,造成商標權人之損害,間接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對商標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非小,且並未與被害商標權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失,殊值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已坦認犯罪,且並無前科、素行尚佳,係初犯本罪,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犯後態度尚可,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販賣仿冒商品之期間、數量、獲利,及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之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
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秉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書記官蔡柏倫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