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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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智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智字第3號原告日揚興金屬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律師複代理人 林永貹 律師被告安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兼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台鈿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台鈿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2年9月30日對原告之第00000000號沖泡器托架㈠新式樣專利即新式樣第062387號(下稱系爭新式樣專利)提出舉發,且本訴訟事件之裁判,係以系爭新式樣專利權是否成立為據,故於93年6月4日裁定命在該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前開舉發案業由經濟部以94年4月20日經訴字第09406125980號訴願決定駁回訴願在案,經被告台鈿股份有限公司於94年4月25日收受訴願決定書後,至94年8月25日已逾2個月之提起撤銷訴訟期間,仍未提起撤銷訴訟等情,此有經濟部94年4月20日經訴字第09406125980號訴願決定書、94年8月17日經訴字第09406093770號函、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9月2日北高行百文字第0940000668號函在卷可稽,且經被告台鈿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明無訛,依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規定,應認該舉發案業已確定,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詹秀錦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