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簡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435號

原告 張晉福

兼訴訟

代理人 施淑美

被告 康正博

劉佩怡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新簡字第435號履行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命原告於當日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惟原告表明不願繳納,有該日之言詞辯論筆論在卷可佐,其訴顯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 陳尹捷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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