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435號
原告 張晉福
兼訴訟
代理人 施淑美
被告 康正博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新簡字第435號履行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命原告於當日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惟原告表明不願繳納,有該日之言詞辯論筆論在卷可佐,其訴顯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 陳尹捷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