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小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小字第734號

原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一、本件原告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郭錦雀 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對本院核發之111年度司促字第20665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再檢視異議內容,被告等係提出時效抗辯,拒絕給付,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應行小額訴訟程序。經查:

㈠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㈡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842元,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再補繳裁判費500元。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及提出準備書狀(應對異議內容表示意見及提出繕本二份),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書記官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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