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4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藍光毅
藍明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藍忠和 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縣○○鄉○○段○○○號、558號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須含全部所有權部及異動索引)。
二、請提出租賃契約,並確認是否將「 陳樹木 」列為本件債務人?若欲將其列為債務人,則應併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請提出債務人藍忠和、 陳文貴 、 楊英粉 、 陳進萬 、 莊翠絹 、 莊翠珍 、 莊翠花 、 莊翠秀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