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矚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矚上重訴字第1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黃格格選任辯護人林泓帆律師(法扶律師)
謝育錚 律師(法扶律師) 陳威延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格格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玖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格格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4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放火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11年10月4日執行羈押,至112年1月3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屆滿。嗣經於112年1月4日、112年3月4日、112年5月4日、112年7月4日延長羈押,至112年9月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上開之犯罪乃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法院判處無期徒刑重刑在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並詢問辯護人之意見)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2年9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王俊彥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陳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