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4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4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辛○○訴訟代理人 黃訓章 律師被告丁○○
己○○庚○○戊○○甲○○乙○○醫院代表人乙○○被告永仁醫院代表人丙○○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易字第87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不另於主文為無罪之諭知部分,其附帶民事訴訟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73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63號結論參照)。
二、本件被告所涉本院96年度易字第878號詐欺等案件,其中本件刑事被告丁○○被訴對原告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犯嫌,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其中本件刑事被告己○○、庚○○被訴對原告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犯嫌,則均業經本院刑事判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對被告就上開主文所示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均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林勳煜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葉祝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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