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47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筱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瓊方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79,165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28日112年度訴字第147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自有上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而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原審判決敗訴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2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165元,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碧蓉
法官洪儀芳
法官林珈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書記官陳宛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