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51號聲請人 陳俞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承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書記官李達成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張 明雄 京城銀行斗南分行112年10月31日10,100元00000002桂鳳雲林縣斗南鎮農會112年10月31日23,000元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