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06號上訴人 李有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淑華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9月3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7,280元【計算式:(79.75+43.45)平方公尺×2,900元=357,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書記官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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