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84號原告 徐琳雅 被告 鄭智 名
政事務所)(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乃瑋
法官廖建傑法官黃美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