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4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43號原告 張明莉 被告 洪淑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花蓮縣○○鄉○○○段○○○○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花蓮縣萬榮鄉西林76號房屋於民國90年4月13日設定登記之新台幣120萬元之抵押權予以塗銷」等語,且依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貨款已清償完畢,並已取得代償證明書,系爭抵押權即失其附麗,應予塗銷,原告身為系爭不動產現所有權人,系爭抵押權既已失效,但仍存有登記,妨害原告之使用收益等語。顯見,原告應係行使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係基於物權之法律關係而請求,自係屬於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而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台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書記官江世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