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家親聲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親聲字第230號聲請人甲○○
乙○○丙○○○相對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專屬於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甲○○、乙○○、丙○○○對相對人丁○○提起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惟本件相對人設住所於台灣省嘉義縣水上鄉○○村0鄰○○00號,有其戶籍謄本可證;又嘉義縣社會局亦曾函文聲請人乙○○請其出面處理照顧有關相對人之扶養照顧問題,有嘉義縣社會局公文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2頁),足徵相對人設住所於嘉義縣上址甚明。而相對人於本院訊問時,亦聲請移轉管轄(見本院103年7月3日訊問筆錄)。是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自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