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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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7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立筠 (原名: 吳靜敏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前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債務協商不成立之證明書。
二、提出制式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法院服務櫃臺可索取)。
三、聲請人之民國101年及102年財產所得資料、103年度所得稅扣繳憑單、104年1月至4月份間之薪資明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四、提出與上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聲請更生前2年內所有日常生活費用支出相符之單據憑證資料。
五、釋明聲請人或其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若有,其金額若干?
六、聲請人每月預計還款之金額。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書記官林彥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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