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保險小字第8號
上訴人 即 丁○○
原 告
被上訴人即 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十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
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
萬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承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