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保險小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保險小字第8號
上訴人 即 丁○○
原   告
被上訴人即 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十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
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
萬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承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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