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重簡字第87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仟陸佰捌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杜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