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96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鷹揚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6,114元,應繳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書記官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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