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954號原告 詹喜幀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庭軒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