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43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43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438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安心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228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騷擾」者,謂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與告訴人 廖秋娥 為夫妻關係,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規定之家庭成員,而被告收受且明知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246號民事暫時保護令裁定內容,竟仍於103年9月19日13時許,至高雄市路○區○○路00巷0號翻牆進入告訴人妹妹住處並咆哮告訴人,以此方式騷擾告訴人,是被告所為,已構成違反前揭保護令所禁止之「騷擾」之行為。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茲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夫妻關係,竟未本於相互尊重精神,明知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已於103年9月16日裁定核發民事暫時保護令,有效期間至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為止,竟對告訴人為咆哮之騷擾行為,藐視保護令代表國家公權力及防治家庭暴力行為以保護告訴人權益之作用,所為誠屬可議,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本案犯罪情節、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智識程度為國小畢業、經濟生活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拘役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柯盛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22881號被告乙○○男6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巷0○0號居高雄市路○區○○路000巷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與廖秋娥為夫妻,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稱之家庭成員關係,乙○○明知其前有恐嚇廖秋娥等家庭暴力行為,業由廖秋娥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少家法院)聲請核發民事暫時保護令,並經少家法院於103年9月16日,以10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246號准予核發在案,命令乙○○不得對廖秋娥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亦不得對廖秋娥為騷擾、接觸、跟蹤行為,乙○○應於103年9月19日中午12時前遷出廖秋娥住所(地址:高雄市路○區○○路000巷0弄00號),將全部鑰匙交付廖秋娥,並應遠離廖秋娥住所100公尺。詎其仍基於違反上開保護令之犯意,於103年9月17日下午1時30分許,至高雄市路○區○○路00巷0號爬牆進入廖秋娥妹妹之住處,大聲對廖秋娥咆哮,對廖秋娥為精神不法侵害,以此騷擾廖秋娥,違反前揭民事通常保護令。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1.被告乙○○於偵查中之供述。
2.被害人廖秋娥於警詢時之指訴。
3.少家法院10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246號民事暫時保護令1份。
4.被告於103年9月16日下午4時51分收取暫時保護令之送達證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違反保護令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檢察官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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