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6265號債權人 劉采觀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靜莉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依本院司法事務官依職權查調之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債務人設籍於新北市汐止戶政事務所,且已於民國(下同)101年8月6日為遷出國外之登記,是債務人應為送達之處所顯屬不明,而需以公示送達方式對其送達或向國外送達。依前開說明,本件屬不得核發支付命令者,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