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696號上訴人金星儲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啟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交通部高速公路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2月1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2,034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8,92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書記官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