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413號上訴人 王雅玄 被上訴人 黃依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2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3,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書記官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