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55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順周(已歿)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八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而第294條第2項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98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前經本院以其因疾病不能到庭,而依同法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於民國109年3月18日裁定停止審判在案。
二、惟查被告已於109年4月1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存卷可證(見本院卷第201頁),故原停止審判之原因已消滅,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繼續審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書記官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