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8647號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 代理人 許宏彰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因與債務人 許銘龍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聲請狀之訴訟標的金額與附表之請求合計金額不符)。
二、請提出債務人許銘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