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5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4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先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及收受贓物罪,分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書記官鄧順生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業經│有期徒刑5月(業經減刑)││(保安處分/禠奪公權)│減刑)││├──────────┼────────────┼────────────┤│犯罪日期│96.2.7│95年10月初某日-96.2.27││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843號│246號│├───┬──────┼────────────┼────────────┤││法院│基隆地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基簡字第701號│96年度上訴字第224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8.13│96.8.23│├───┼──────┼────────────┼────────────┤││法院│基隆地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基簡字第701號│96年度上訴字第2245號││判決├──────┼────────────┼────────────┤││判決確定│96.9.10│96.9.20│││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更緝字第│基隆地檢96年度執更緝字第│││48號│48號│└──────────┴────────────┴────────────┘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罪名│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業經│││(保安處分/禠奪公權)│減刑)││├──────────┼────────────┼────────────┤│犯罪日期│95.11.23│││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第5411│││年度案號│號││├───┬──────┼────────────┼────────────┤││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58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10.31││├───┼──────┼────────────┼────────────┤││法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588號│││判決├──────┼────────────┼────────────┤││判決確定│96.11.26││││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28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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