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74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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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簡字第7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審簡字第74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舒渝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王舒渝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王舒渝可預見將其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他人使用,將幫助他人實施詐欺犯罪,仍基於縱他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亦不違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犯意,於民國107年6月13日下午3時2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號全家便利超商,將其申辦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富邦銀行帳戶)之存摺影本、提款卡(密碼依指示更改為000000)寄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阿瑋 」之成年女子。嗣該人與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向 楊庭綺 等10人施用詐術,致楊庭綺等10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王舒渝上開富邦銀行帳戶。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王舒渝於偵查中之供述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楊庭綺、 楊惠菱黃鈺婷蔡靜美洪千芳張毓倫
林淑芬陳品心 、被害人 陳乙嬋侯海蘭 、證人 蕭圓錚余柏容 分別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富邦銀行帳戶被告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PCHOME個人賣場網頁截圖照片及如附表所示證據。
三、論罪科刑:㈠按幫助犯之成立,主觀上行為人須有幫助故意,客觀上須有
幫助行為,意即需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查被告將上開富邦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事先更改為指定密碼後,把上開提款卡及存摺影本一併寄予某不詳成年女子,供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被害人財物之用,顯係基於幫助他人詐取財物之犯意所為,屬刑法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無證據證明被告知悉本案詐騙集團實際人數及所用詐術手法,爰不論刑法第
339條之4第1項)。㈡被告交付上開富邦銀行帳戶之存摺影本及提款卡供「阿瑋」
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僅有一幫助行為,被告以一行為幫助正犯詐欺如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共10人,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㈢被告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爰審酌被告因思慮未果,提供存摺影本及提款卡供詐欺集團
使用,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造成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金錢損失,所為非是,兼衡本案被害人人數、遭詐騙金額及其僅與告訴人楊庭綺經本院調解成立,暨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年紀、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被告提供之提款卡等物雖未扣案,惟因所屬帳戶既遭警示銷戶,該提款卡已無法再供交易使用,復查無證據證明該提款卡等物目前尚存,且非屬違禁物或應義務沒收之物,爰不宣告沒收。又本院查無證據可認本案被告因幫助詐欺犯行實際上獲有何不法利益,被告於偵查中亦稱其未獲得對價,自難認其有犯罪所得,爰不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告訴(被害│詐欺方式│付款時間│付款方式│詐欺金額│證據│││)人││││││├──┼─────┼────────┼───────┼────┼─────┼──────────┤│1│楊庭綺│佯裝為網路賣家販│107年6月20日│網路轉帳│4,100元│①販售商品頁面2紙││││售商品,要求買家│上午10時7分許│││②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先行付款方可出貨││││片1份││││,待買家付款後隨││││③網路轉帳交易明細1││││即失聯。││││紙│├──┼─────┤├───────┼────┼─────┼──────────┤│2│楊惠菱││107年6月20日│臨櫃匯款│3,200元│①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上午10時7分許│││片1份││││││││②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1紙│├──┼─────┤├───────┼────┼─────┼──────────┤│3│黃鈺婷││107年6月20日│網路轉帳│40,000元│①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上午11時43分許│││片1份││││││││②網路帳戶匯款明細列││││││││印資料1紙│├──┼─────┤├───────┼────┼─────┼──────────┤│4│蔡靜美││107年6月20日│自動櫃員│2,000元│①販售商品頁面2張│││││中午12時16分許│機轉帳││②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份││││││││③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紙│├──┼─────┤├───────┼────┼─────┼──────────┤│5│洪千芳││107年6月20日│自動櫃員│4,640元│①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中午12時19分許│機轉帳││片1份││││││││②南區農漁會電腦共用││││││││中心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6│張毓倫││107年6月21日│網路轉帳│2,300元│①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上午10時32分許│││片1份││││││││②訂單明細1紙││││││││③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列││││││││印資料1紙││││││││④存摺內頁影本1紙││││││││⑤販售商品頁面│├──┼─────┤├───────┼────┼─────┼──────────┤│7│陳乙嬋(未││107年6月21日│網路轉帳│3,600元(│①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提告訴)││下午1時36分許││委請友人蕭│片1份│││││││圓錚匯款)│②網路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1張│├──┼─────┤├───────┼────┼─────┼──────────┤│8│陳品心││107年6月21日│網路轉帳│5,000元│①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下午2時9分許│││片1份││││││││②網路轉帳交易明細照││││││││片1張│├──┼─────┼────────┼───────┼────┼─────┼──────────┤│9│侯海蘭(未│佯裝為侯海蘭之合│107年6月21日│臨櫃匯款│42,550元│①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提告訴)│作廠商,宣稱要向│上午11時49分許│││片1份││││其請領工程尾款。││││②蘆竹區農會匯款申請│├──┼─────┼────────┼───────┼────┼─────┼──────────┤│10│林淑芬│佯裝為林淑芬之親│107年6月21日│自動櫃員│25,000元│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友,宣稱急需用錢│中午12時19分許│機轉帳││機交易明細1紙││││而向其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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