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9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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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95號聲請人 余啟明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5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怡潔┌──────────────────────────────────────────────┐│股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9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台中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0、82ND0000000-0│2│2000││├──┼───────────────┼──────────────┼───┼────┼───┤│0002│台中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