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除字第83號聲請人勤百揚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瓊書 訴訟代理人 蕭淑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
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如本裁定附表所示,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民事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書記官張西武┌───────────────────────────────────────────────┐│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8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大晉模具工業有│台灣中小企業銀│101年12月6日│42,500元│ZB0000000││││限公司│行彰化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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