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3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人即債務人 張延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參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應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伍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零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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