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433號聲明人即繼承人丙○○
甲○○乙○○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丙○○聲明人即繼承人辛○○
戊○○○ 楊肇燚 丁○○庚○○己○○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外祖父母共大陣、 洪蔡 罔飼之除戶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書記官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