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司簡調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司簡調字第791號
聲 請 人  紀慶材
相 對 人  謝灯原
上列當事人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7日所為之
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 謝灯元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謝灯
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書記官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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