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92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簡字第927號
原   告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訴訟代理人  許崇慎
       陳羿霖
被   告  康美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589元,及其中新臺幣32,399元自民國
93年11月2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7%計算之
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4,590元,及其中新臺幣137,885元自民
國93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93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前於民國92年9月25日向訴外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板信商銀)申辦現金卡,約定按週年利率17%按
月固定計息,詎被告迄至93年11月20日止,尚積欠新臺幣(
下同)34,589元(本金32,399元)未清償,嗣板信商銀將上
開債權讓與原告,惟被告屢經催討,均未置理。
㈡被告於92年9月25日向板信商銀申辦好康代償方案,並簽訂
代償服務申請暨約定事項,約定按週年利率11%按月固定計
息,若有遲延,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
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迄至
93年5月10日尚積欠154,590元(本金137,885元)未清償,
嗣板信商銀業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屢經催討,均不獲置理

㈢為此,爰依現金卡契約、消費借貸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現金卡申請書暨約定書、案件基
本資料、債權讓與證明、登報公告及帳戶明細查詢資料為證
,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現金卡契約、消費借貸契約及債權讓與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官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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