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930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葛小清 上列聲請人因與 葛大隆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1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叄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陳真真法官魏大喨法官吳青蓉法官鄭雅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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