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871號原告 林明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玉華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書記官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