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856號原告 蔡東宇 訴訟代理人 劉維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迎蓁 、 許俊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書記官蔡秀貞